課程名稱 |
氣候變遷法專題研究二 Seminar on Climate Change Law (Ⅱ) |
開課學期 |
110-1 |
授課對象 |
法律學院 法律學系 |
授課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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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號 |
LAW5084 |
課程識別碼 |
A21 U4270 |
班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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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分 |
2.0 |
全/半年 |
半年 |
必/選修 |
選修 |
上課時間 |
星期二6,7(13:20~15:10) |
上課地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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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教室:霖1304。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 總人數上限:60人 |
Ceiba 課程網頁 |
http://ceiba.ntu.edu.tw/1101LAW5084_ |
課程簡介影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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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能力關聯 |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|
課程大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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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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課程概述 |
自1980年代開始,氣候變遷即躍上國際舞台,成為國際社會關切的重要環境議題之一。晚近以來,氣候變遷對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影響,已經到了無法忽視的程度。如何減緩及調適氣候變遷的負面效應,成為國際社會今後必須共同努力的目標。能否成功因應氣候變遷挑戰的關鍵,不僅在於科學與技術,更需要良好的法律與政策,引導「氣候變遷治理」。
氣候變遷是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嶄新議題。氣候變遷具有「時空大尺度」的特殊性。在時間尺度上,氣候變遷的特色是累積性與延續性;在空間尺度上,氣候變遷是跨國界的議題,也會對各個區域、國家、地方造成不均的衝擊。此外,氣候變遷更是個跨科界(interdisciplinary)而無所不包的議題,科際整合的色彩相當濃厚。這些特性都是因應氣候變遷所不能忽略的關鍵,也正是這些特質使得氣候變遷成為全新的特殊議題,而傳統的法律與政策的框架,顯然不足以應付這項挑戰。如何建構一套適切的氣候變遷法學,是本課程著眼的核心問題。
2015年12月,全球一百九十多個國家在法國巴黎進行《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第21屆締約方大會(COP21),最終通過了《巴黎協議》(Paris Agreement),以接替即將於2020年到期的《京都議定書》,期望將全球暖化限制在2℃以內。《巴黎協議》要求世界各國都對減碳和調適等行動作出貢獻,也採取截然不同於《氣候變化綱要公約》和《京都議定書》的制度設計,儼然是新一代的氣候變遷法。《巴黎協議》的通過,對於世界、對於台灣、對於氣候變遷法學而言都深具意義。
本課程以授課教授的著作為主要教材,與修課同學共同探討氣候變遷的法學、制度與議題;同時也將關心與時俱進的國際及國內氣候變遷治理動態,為本課程注入活力、彰顯社會關懷。 |
課程目標 |
本課程由全球治理(global governance)、政策工具(policy instruments)、關鍵議題(targeted issues) 、制度規範(norms)等四個面向為主軸切入,思考氣候變遷法學的建構。首先思考權力角力的國際舞台上,氣候變遷議題的發展脈絡以及所面臨的問題;其次探討氣候變遷相關的重要政策工具,包含經濟誘因工具、環境影響評估、環境責任法制等,分析其利弊得失;接著關切幾個與氣候變遷休戚與共的重要議題,包含能源、貿易、人權與正義、自然災害、調適與財務等等;最後進入制度與規範面,從立法政策與司法部門,以及法律原則與國際法,分別探討傳統法律架構面臨何等衝擊,以及應該如何作調整。 |
課程要求 |
關於本課程的加簽規則如下
1.請利用NTU COOL 的「加選意願登記功能」進行登記。NTU COOL的網址:https://cool.ntu.edu.tw/login/portal
2.於第一次上課的線上會議軟體(預計為Google Meet)中的留言欄,依照上課中的指示完成指定的留言方式。
3.第一次上課線上會議連結:https://meet.google.com/ssg-dcbw-bcp
使用方式
(1)點擊連結並進行相關設定後,即可進入會議室。
(2)瀏覽器建議使用「Google Chrome」。
(3)與會者名稱請「務必使用真實姓名」。
(4)請「不要」開啟視訊鏡頭,避免因修課人數眾多同時開啟視訊鏡頭後,造成網路流量暴增使視訊會議斷線,進而影響到上課的進行。
4.助教確認同學有完成上列要求後,即會利用電子郵件將授權碼寄送給同學。
5.如果有相關疑問可寫信到 r07a21012@ntu.edu.tw 詢問。 |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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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ffice Hours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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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定閱讀 |
上課教材:
葉俊榮(2015)。《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》。臺北:臺大出版中心。
推薦延伸閱讀或參考書籍:
葉俊榮(編)(2014)。《氣候變遷的制度因應:決策、財務與規範》。臺北:臺大出版中心。
葉俊榮(1999)。《全球環境議題:臺灣觀點》。臺北:巨流。
葉俊榮(2010)。《環境政策與法律》,二版。臺北:元照。
葉俊榮、姜皇池、張文貞(編)(2010)。《國際環境法條約選輯與解說》。臺北:新學林。
施文真(2013)。《WTO、氣候變遷與能源》。臺北:元照。
林春元(2012)。《超越內國行政法與國際法:氣候變遷全球行政法的演變、形貌與影響》,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論文(未出版),臺北。
安東尼.紀登斯(Anthony Giddens)著,黃煜文、高忠義譯(2011)。《氣候變遷政治學》。臺北:商周。
Naomi Klein(著),林鶯(譯)(2016)。《天翻地覆:資本主義 vs. 氣候變遷》。時報出版。(原文:Naomi Klein (2014). This Changes Everything: Capitalism vs. The Climate.)
David J. C. Shearman & Joseph Wayne Smith (2007). The Climate Change Challenge and the Failure of Democracy. |
參考書目 |
上課教材:
葉俊榮(2015)。《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》。臺北:臺大出版中心。
推薦延伸閱讀或參考書籍:
葉俊榮(編)(2014)。《氣候變遷的制度因應:決策、財務與規範》。臺北:臺大出版中心。
葉俊榮(1999)。《全球環境議題:臺灣觀點》。臺北:巨流。
葉俊榮(2010)。《環境政策與法律》,二版。臺北:元照。
葉俊榮、姜皇池、張文貞(編)(2010)。《國際環境法條約選輯與解說》。臺北:新學林。
施文真(2013)。《WTO、氣候變遷與能源》。臺北:元照。
林春元(2012)。《超越內國行政法與國際法:氣候變遷全球行政法的演變、形貌與影響》,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博士論文(未出版),臺北。
安東尼.紀登斯(Anthony Giddens)著,黃煜文、高忠義譯(2011)。《氣候變遷政治學》。臺北:商周。
Naomi Klein(著),林鶯(譯)(2016)。《天翻地覆:資本主義 vs. 氣候變遷》。時報出版。(原文:Naomi Klein (2014). This Changes Everything: Capitalism vs. The Climate.)
David J. C. Shearman & Joseph Wayne Smith (2007). The Climate Change Challenge and the Failure of Democracy. |
評量方式 (僅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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